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15093

井冈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1.对教师教学过程及其结果是否达到一定质量要求做出价值判断,帮助教师了解教学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为教师成长提供支持。

2.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加大教学投入,为教师评奖、晋升、聘用等提供依据。

3.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核原则

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适应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强调以学论教,突出学生的评价主体地位;强调师德评价,注重教师的全面发展;强调公开透明,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三条 考核对象

1.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对象为学校在职在编的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2.教师如进修、访学、长期请假等获学校批准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予考核,以合格等级记入档案。

3.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以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教学)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

2.学生评价兼顾对教师指导学生课外学习、课外辅导答疑与作业批改等情况的评价。

3.同行与督导评价兼顾对教师备课、业务能力、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考查、参与教研活动、承担本专业(或公共课程)教学基本建设任务、承担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工作和承担本专业各类申报、考核与评估准备工作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与要求

1.在考核方式上,实行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结合。

2.在考核主体上,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分为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同行评价三个方面,权重分配为6:2:2。

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分别见附件1、2。

4.学生评价,即由当学年教师授课班级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学生根据指标体系与评分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各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5.督导评价,即学院(部)督导组对教师实施的评价。

(1)学院(部)督导组成员必须为已在学校督导委备案的成员,不得擅自更改督导组人员;

(2)督导人员由学院(部)督导组组长组织,根据指标体系与评分要求,结合平时听课、评课等教学督导活动所掌握的情况对教师进行评价。

6.同行评价,即由各学院(部)教研室主任组织本教研室全体教师进行的评价。各位教师根据指标体系与评分要求,结合平时听课评课情况对本教研室教师实施评价。

7.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8.凡存在以下情形者,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1)一学期每门课程调课超过3次(不含)(因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而调课的除外);

(2)学年内未完成50% 的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师服从安排,但学院无法安排足额教学工作量者除外)。

9.凡存在以下情形者,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含)以上:

(1)学年内教师因教学质量问题被学生投诉1次(含)以上、经学校教学督导委核查属实;

(2)学年内出现三级或二级教学责任事故者。

10.凡存在以下情形者,教学质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学年内出现一级教学责任事故、或出现2次(含)以上二级教学责任事故者;

(2)连续两年学生评教排名处于学院(部)后5%者,经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联合核查属实。

第六条 考核程序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条件成熟时,按学期考核、按学年综合),一般为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下发通知,组织指导各学院(部)开展教师教学质量学年度考核工作。

2.各学院(部)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院党委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学督导组组长、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

3.各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部)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并在本学院(部)公开。

4.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依据本学院(部)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学生、教学督导组和教研室,开展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同行评价。

5.各学院(部)根据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同行评价的权重分配,计算每个教师的综合考核结果。

(1)教学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所有教师的学生、同行、督导评价结果均换算为标准分后再进行排序。

(2)学生评价得分计算方式为:对学生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去掉前15%和后15%,以其余学生评价分数的平均值为教师任教某门课程的评价得分,当学年任教的各门课程学生评分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全年的最终得分;

(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综合得分计算方式为:学生评分×60%+同行评分×20%+督导评分×20%。

6.考核等级的确定。各学院(部)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按20%的优秀、50%的良好比例确定获得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教师,其余30%的教师以得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各学院(部)可将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推荐名额分配到教研室。

7.各学院(部)将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学院(部)予以公示。教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申诉,考核小组应受理教师的申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各学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体教师的学生评分、同行评分、督导组评分以及综合评定等级结果报教务处备案,且反馈至教师本人。

2.各学院(部)评为优秀的教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学校按照《井冈山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3.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尤其是学生评教结果应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绩效评定的相关文件中予以充分运用与体现。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教学工作一学期。在此期间,教师必须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经学校组织教学督导考核达到合格要求者,方可重新上岗;一年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井大发〔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