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11709

井冈山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强化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身体不适和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责任事故范畴。

第三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责任事故分为课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类。

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三级教学责任事故(一般事故),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严重事故),一级教学责任事故(重大事故)。

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认定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任课教师理论课程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不执行学校统一要求的规范;

2.任课教师实验(实训)课程大纲,或实验(实训)项目记录表不执行学校统一要求的规范;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4.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含)以内;

5.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分钟(含)以内;

6.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因设备故障原因除外);

7.教师已事先请假,受理者未转告,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者;

8.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开实习教学点;

9.考试命题A、B试卷内容重合率高于30%,或连年使用雷同试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前不按规定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座位、检查证件;或监考过程中聊天、使用手机;

11.任课教师漏登学生成绩。

(二)教学管理类

1.课程表编制或教学工作进程安排错误或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或考试课程,影响全校考试正常秩序。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5个(含)工作日内仍未予修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室、实验室等未按规定时间打开,延误上课时间。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教师所讲理论课程无教学大纲,或无授课计划,或无讲稿(讲义);

2.教师所讲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无实验教学大纲,或无实验(实训)项目安排计划,或未填写实验(实训)项目执行表;

3.无正当理由偏离预定教学进度安排四次(含)以上;

4.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

5.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或早退10~19分钟;

6.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7.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15分钟;

8.未经批准私自更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

9.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而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了作业但不批改,或不批改实验(设计)报告者;

10.不执行教学大纲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实验(实训)项目,或随意减少实践教学学时;

11.教师指导不严格、不认真,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混乱、或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严重学术不端;

12.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开实习教学点,导致实习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13.考试命题出现多处错误,严重影响学生考试;

14.考试命题内容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出现开考后1小时内有1/2(含)以上的学生交卷;

15.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或不接受巡考人员意见或建议,且态度恶劣者;

16.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7.期末考试结束后,不进行试卷分析;

18.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超过一周。

(二)教学管理类

1.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导致教学秩序严重混乱;

2.相关部门或个人对作弊学生不上报、不作处理者;

3.不按要求组织订购、或漏订、或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全校多数学生到书率不足90%。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10个(含)工作日内仍未予修理,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与设备损坏,或因工作失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申购、或采购供应不及时,导致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3.因各种原因造成校内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做出响应并进行现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或早退20分钟(含)以上;

3.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15分钟(不含)以上;

4.不执行授课计划中对教学进度的安排,偏离正常教学进度六次(含)以上;

5.不执行教学大纲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实验(实训)项目,降低教学要求,舍弃教学内容1/4以上;

6.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7.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8.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或考试命题内容与教学大纲严重不符、试卷质量低劣,导致考试无效;

9.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导致考试无效;

10.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学校监考管理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放任学生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公正性;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恶劣影响;或请学生代为批阅试卷;

12.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漏登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影响后续成绩与学籍管理。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遗失应保存的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资料;

2.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报送与事实不符的教学检查材料或数据;

3.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后,隐瞒、庇护教学责任事故,或故意阻挠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调查;

4.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三)教学保障类

1.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与设备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或遭到损坏未及时维修,导致师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2.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生活设施与设备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或遭到损坏未及时维修,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其他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视其情节轻重,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九条 同一责任人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第三次按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次按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

第十条 经教务处处长、学院(部)进行教学工作责任约谈后仍不改正者,按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经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进行教学工作责任约谈后仍不改正者,按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二次(含)以上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学院(部门),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该单位在全校通报批评。

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11人组成,具体包括:分管副校长、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学院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各2人,随机确定),3名普通教师代表(随机确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委员、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采取回避制。根据事故责任人所属学院(部门),相关学院(部)教师代表和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应回避。

第十四条 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二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提交“委员会”讨论决定;凡涉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各级教学责任事故,均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半数即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1.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和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对全校各类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教学责任事故情况,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2.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教学责任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记录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见附件),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3.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将《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提交“委员会”讨论,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4.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以外单位发生的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调查核实;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发生的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指定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

5.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发;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结果由分管副校长签发;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结果由校长签发。

第十七条  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等级不能评定为优秀

2.扣发事故责任人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对事故责任人在本学院(部)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等级最高只能定为合格或称职;

2.对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职务与职称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3.扣发事故责任人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等级最高只能定为合格或称职;

2.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的评优评先、职务与职称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3.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晋级、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外聘进修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挂钩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要求办理。

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学校作出的认定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15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研究生教育的各类教学活动,其他教育形式和教育层次的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井大发〔2008〕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