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11511

井冈山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体现教学的神圣,维护教学秩序,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为每个教师上好每堂课提供科学指导和明确规范,确保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四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任教资格

第七条 新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明确教师职责,初步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奠定基础。

第八条 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拥有教师资格证书,才具备任教资格,才能担任课程主讲工作。

第九条 外聘的兼职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三章  开课资格与要求

第十条 凡新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均须在教研室(组)指导下,经过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训练(如制订授课计划、编写课程讲义、听课、试讲和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听课、检查后评议合格,方能取得开课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包括选修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对相关学科领域知识有比较系统的掌握;

2.已制定符合学校要求的教学大纲,并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了拟开课程的授课计划;

3.能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并基本完成拟开课程讲义的编写(或已制作较详细、完整的课件);

4.已由教研室(组)组织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5.学院(部)应根据上述条件对新开课教师提出要求;凡属教学计划调整后新增的课程,须经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定,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理论教学的主要形式,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开课之前,教师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制订授课计划、编写课程讲义(讲稿)、实施教学和考核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组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牵头制订,经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外聘兼职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开课学院(部)提交该课程教学大纲。

2.制订授课计划。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对课程教学的总体设计与安排。制定授课计划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教学进度、学时分配、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课外学习任务及要求等。

3.选用与教学大纲配套的优秀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套的中文或外文必读书目及教学参考书。

4.编写教学讲义。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努力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写出详细教学讲义(讲稿),根据需要制作相应的教学课件,并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将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内容。

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

2.教师上课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严格执行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重问题应向学生所在学院(部)反映。

3.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佩戴校徽,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4.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编制统一的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选用统一的教材,在共同研讨、取长补短基础上,编写教学讲义,制作教学课件。

5.教师应按照授课计划安排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的,须说明原因并经学院(部)批准。

6.教师应在授课第一周内,将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纸质或电子版)提供给学院(部)备存,并提供给学生使之充分了解课程的教学要求、学习内容、教学安排与考核方式。

7.教师要采用启发式教学,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8.教师应关注学生听课状态,要求学生认真做课堂笔记,禁止上课使用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课堂讨论是课堂教学的重要形式。 教师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课堂讨论的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围绕教材的重点难点,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应用性的题目。

2.教师要在讨论前拟定讨论问题发给学生,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撰写发言提纲。

3.教师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关键,及时引导学生围绕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

4.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关键问题以及争论焦点,进行归纳概括,对暂不能作结论的问题提供给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补充环节。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实施因材施教。

1.辅导答疑一般不占用课堂教学时间。教师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体辅导,对个别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个别辅导。倡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在线辅导答疑。

2.辅导答疑一般由主讲教师负责,也可由承担该门课程助教工作的教师担任。教师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前的准备工作。

3.教师应注意记录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第十六条 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巩固环节,教师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任课教师要根据授课计划的安排,配合课堂讲授内容给学生布置必要的作业,并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根据各门课程具体要求确定。

2.教师要按时批改作业,批改意见中应指出学生作业的优点和错误。教师批阅学生作业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

3.教师在上课时要安排少量时间对作业情况进行简单讲评,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指出,以引起学生的重视。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主要环节。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主要环节。

1.实验(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深和巩固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实验(实训)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实训)数据、分析实验(实训)结果、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2.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理论课中涉及实验(实训)的章节,应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实训)项目计划。

3.实验(实训)教师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开出规定的实验(实训)项目,组织实施时应由浅入深,由单项到综合,由验证性向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过渡,使学生实验(实训)技能得到全面提高。

4.教学中应选用合适的实验(实训)教材或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5.实验(实训)课教师应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和准备实验(实训)项目,在每次实验(实训)前应做好仪器、设备等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确保实验(实训)正常进行。

6.教师指导实验(实训)应严格要求,学生没有事先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操作情况,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规则,精心使用器材;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无故未做实验次数达1/3以上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该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不记该课程成绩。

7.实验(实训)课教师应向学生清楚阐述实验(实训)原理、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实训)教学要求,实验(实训)示范操作应当熟练、规范,正确掌握时机。应确保实验(实训)教学的效果和实验(实训)安全。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论文)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1.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设计(论文)选题,提前告知学生。

2.指导教师要遵循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好指导书,并提供模型、样品和参考资料等必要的准备工作。

3.课程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独立地完成课程设计(论文),写出课程设计报告(课程论文),思路清晰,文字通顺,符合科学规范。

4.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实习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果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课程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师指导实习须注意以下问题:

1.由专业负责人牵头、教师积极参与实习大纲的制订。

2.教师实习前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参与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3.各阶段的实习必须按实习大纲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4.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工作有正确认识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实习指导能力。安排到实习点或实践点进行指导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点或实践点,否则按旷工处理。

5.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实习报告完成情况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向学院(部)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实践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实践,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素养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1.毕业论文(设计)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学科发展,开展理论与实验研究,或结合当前生产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选题,使学生受到科研工作的基本训练。

2.指导教师应由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应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为行业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3.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学校实施毕业论文(设计)的学术不端检测,对检测质量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教师,均按有关规定处理,严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关。

4.指导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咨询,必须有问必复,及时进行指导和答疑;严格要求学生恪守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对违纪学生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

5.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设计)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使学生明确努力方向。

6.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结合答辩方式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考核成绩评定及管理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务处的安排执行。抽考和统考的课程必须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流水作业)。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2.考试命题要严格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大,题量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全校公共必修课要建立试题库。各类试卷应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教师应根据课程考核目标选择适当的考核方法,倡导采用有助于考核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方法。

4.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5.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学校规定的监考人员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及时取得证据,填写考场记录表,报学院(部)处理。

6.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平时成绩评定,教师应根据平时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和期末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7.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完成试卷分析,并于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提交课程所属学院(部)存档。

8.教师要严格依据评分标准评分,确保考试成绩的公平公正性。成绩一经上报,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由监考教师送交教务处考试办公室,成绩由教务处统一记为“零”分。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原则上教授、副教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教师每学年应完成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未经学院(部)同意不得随意找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如确需更改,须经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教师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要事先办理好调、停课手续。调、停课后必须按计划进行补课。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教学纪律,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禁止吸烟,严禁在授课中使用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不得无故离开教室。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与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经学校评定可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方式分: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质量考核执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有关规定,考核结果归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绩效工资评定、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师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按照学校教学工作责任约谈、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材料均应归入教师教学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 经教学检查人员、学生或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改进教学;拒不改进者,校内在编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外聘教师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井冈山大学担任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研究生教育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井冈山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井大发〔2008〕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