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9288

井冈山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 教学工作奖励类型主要包括教学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奖、教学质量奖、教学项目奖、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和教学竞赛奖等。

第二章教学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本奖项奖励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含)以上或教龄20年以上且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10年(含)以上,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教师;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此项奖励终身最多只授1次。

第五条 本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名(可以空缺);具体评选办法和程序,评选时详实发布。

第六条 学校给予每位获奖者100000元奖励。

第三章教学名师奖

第七条 本奖项奖励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名师。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评选,学校按上级要求组织推荐;校级教学名师评选,学校参照省级教学名师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家级教学名师,学校原则上按其获奖金额的2倍对其进行追加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100000元;省级教学名师,学校原则上按其获奖金额的1倍对其追加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20000元;校级教学名师,每位奖励5000元。

第四章教学质量奖

第十条本奖项奖励学年度实际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50%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优秀,且教学考核成绩在学院排名前5%的教师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上述条件,教学考核成绩在学院排名前2%(含2%或第1名,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教师,每位获奖教师奖励5000元;教学考核成绩在学院排名前2%-5%(含5%或前3名,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教师,每位获奖教师奖励3000元。

第五章教学项目奖

第十二条 本奖项奖励国家级、省级立项的重点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项目组成员;如“教学改革立项课题”、“质量工程”和“本科教学工程”(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团队建设等项目,不含学生项目、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学项目,学校给予10%的项目经费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20000元;省级重点教学改革项目、质量工程和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给予5%的项目经费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2000元。上述项目中没有项目经费的,学校按相应级别的奖励最低额度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时间和结项时间分别奖励一半。若项目不能结项或被撤项的,将撤销奖励并追回立项时的奖励。

第六章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本奖项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

第十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校原则上按其获奖金额的2倍对其进行追加奖励,特等奖奖励额度不低于200000元,一等奖奖励额度不低于100000元,二等奖奖励额度不低于50000元;省级教学成果奖,学校原则上按其获奖金额的1倍对其进行追加奖励,特等奖奖励额度不低于50000元,一等奖奖励额度不低于20000元,二等奖奖励额度不低于10000元;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

第七章优秀教材奖

第十七条 本奖项奖励本校主编国家规划教材或国家级、省级获奖教材的教师。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教材,奖励20000元。国家获奖教材,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省级获奖教材,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

第八章教学竞赛奖

第十九条 本奖项奖励参加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竞赛(如,讲课比赛、课件比赛等)的获奖教师。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的教学比赛,由中央各部委主办的为国家级,由省级各部委厅局主办的为省级,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的为校级。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的教学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省级: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校级: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第九章教学奖励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奖励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确认。认定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上述奖励范围内的奖项集中进行奖励。由符合奖励条件者填写《井冈山大学奖励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各单位汇总审查后,报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领导小组对奖励等级予以审核、认定,将奖励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 所有奖励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予以奖励。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国际比赛的奖励待竞赛实施时由教学工作奖励认定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成果)获多项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由项目组完成的项目,奖励对象为项目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到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奖励经费由学校每年列出专项预算,教师奖励均为税前金额,收入所得税由受奖励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其他文件若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